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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赛萍与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青0104执574号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萍与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购房款1080000元,利息88412.06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4084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政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单位或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本院账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城西支行账号:28-040001040015091特此通知审判员  :白锋书记员  :刘飘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