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冬梅、谢春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87号申请执行人:谢冬梅,女,1972年6月5日,宁都县黄石镇石上村上角组。被执行人:谢春华,男,1961年5月19日,宁都县石油站旁。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谢冬梅申请谢春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谢春华应支付申请人谢冬梅案款102400.0元,承担执行费143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2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春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