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09166440-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399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05元、执行费25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高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21万元,现被执行人高某已按执行和解内容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及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赵雅玲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奔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