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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水莲与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莲,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初6号原告刘水莲,女,汉族,1946年7月15日出生,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0670。法定诉讼代表人朱国宪,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水莲诉被告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遗属生活补助金一案,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水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凡、被告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谢忠良及法定诉讼代表人朱国宪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莲撤回对被告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水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民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