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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波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波,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泸溪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被取保候审。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建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成、人民陪审员文乐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龚宝卷担任记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初,被告人李波与其上线达成协议,由李波在泸溪县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单,再向上报单,李波收取投注总额8%的提成,输赢由上线负责。于是李波便在泸溪县其母亲唐某经营的佳佳乐食品商行内,通过微信、短信或者收取现金的方式非法收受唐某1、唐某2、唐某3、杨某等多人的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每期开奖前通过其微信向上线报单、转账,开奖后再由上线通过微信转账把提成及中奖赔款转回,由李波按1赔41的赔率赔给中奖的参赌人员,直到2016年11月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自2016年10月6日至10月29日,李波收受他人赌博投注总金额56405元,从中获利45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佐证,并认为被告人李波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为56405元,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李波与其上线达成协议。由李波在泸溪县收受他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单,再向上报单,李波收取投注总额8%的提成,输赢由上线负责。于是李波便在泸溪县其母亲唐某经营的佳佳乐食品商行内,通过微信、短信或者收取现金的方式非法收受唐某1、唐某2、唐某3、杨某等多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每期开奖前李波通过其微信向上线报单、转账,开奖后再由上线通过微信转账把提成及中奖赔款转回,由李波按1赔41的赔率赔给中奖的参赌人员。从2016年10月6日至10月29日,李波共收受他人赌博投注总金额56405元,从中获利4500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波在泸溪县武溪镇兴沙社区人民北路佳佳乐食品商行内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讯问,李波如实供述其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事实。2016年12月1日,李波主动退赃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波的基本身份信息。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波在泸溪县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3、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12月1日,李波上交赃款4200元。4、销售香港地下六合彩数据统计表,证明李波123期至125期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为40610元。5、销售香港地下六合彩数据统计表二,证明经过李波核对,微信号尾号为6015给微信号尾号为1543转款56405元,微信号尾号为1543给微信号尾号为6015转款25477元。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户名:李波,尾数为“4041”的账户于2016年10月给尾数“8286”转账,与李波给“潘某”微信转账对应共计56405元。7、微信记录,证明经过李波核对,微信号尾号为6015给微信号尾号为1543转款56405元码款,微信号尾号为1543给微信号尾号为6015转款25477元提成与中奖款;杜某、“笔珍阿姨”“零下1度”、“枝老”分别向李波购买2000余元、800元、40元、1000元“地下六合彩”。8、短信记录,证明李波通过短信收集购买地下六合彩信息的情况。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唐某因为帮李波抄单卖码,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000元;杨某1、莫某、孙某、唐某1、许某、唐某3因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分别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李波因为提供虚假证言于2016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1月1日,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孙某、唐某处分别扣押1张、2张码单。1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10月至11月,其儿子李波在其经营南杂店内经营“地下六合彩”,按照1:41赔率,李波按照总投注额8%提成。12、证人杨某1、莫某、孙某、唐某1、许某、唐某2、唐某3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6月份开始,杨某2等人相继到泸溪县李波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约8500余元。13、被告人李波的供述,证明从2016年4月至8月,李波自己坐庄经营地下六合彩营利1000元。从2016年9月至11月,李波给“潘某”抄单卖码,收受总头额为56405元,营利4000多元。14、搜查笔录及图片,证明2016年11月1日,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对泸溪县某商行进行搜查,查获李波等5名买码人员及记载“六合彩”投注情况的二联单。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相关联,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违反国家法律,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波犯非法经营罪成立。被告人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波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波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文乐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宝卷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