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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国军。本院在执行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国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10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杨国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军在银行的存款4,179.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