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志兰与周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兰,周雯,张斌,张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79号原告:李志兰,女,汉族,1965年6月28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周雯,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斌,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三人:张京,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志兰诉被告周雯、张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志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兰撤诉。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