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兰与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兰,张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189号原告罗兰。被告张金亮。原告罗兰与被告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罗兰于2017年11月8日以无法找到张金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罗兰负担。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