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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兰与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兰,张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189号原告罗兰。被告张金亮。原告罗兰与被告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罗兰于2017年11月8日以无法找到张金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罗兰负担。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