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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同进与青岛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进,青岛眼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912号原告刘同进,男,194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郭磊,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眼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燕儿岛路5号。法定代表人谢立信,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隽,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昌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进与被告青岛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