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灵康与周玉琳、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灵康,周玉琳,郭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第1332号原告:陈灵康,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被告:周玉琳,女,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郭洋,女,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陈灵康与被告周玉琳、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玉琳、郭洋以及郭晋涛(已去世。身份证号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陈灵康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沙市区长港路中段(活力28佳兴)4栋1楼11、12、13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灵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周玉琳(身份号码)、郭洋(身份号码)、郭晋涛(已去世。身份号码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立即查封陈灵康所有的坐落于沙市区长港路中段(活力28佳兴)4栋1楼11、12、1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振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