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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温伟如与许立、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伟如,许立,杨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伟如,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邱连文,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娇娇,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立,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杨素娟,女,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温伟如与被执行人许立、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许立、杨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伟如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支付原告温伟如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2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824元,由被告许立、杨素娟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温伟如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许立、杨素娟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熙岸花园19幢102室房地产一套,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2月4日)。该房地产共设定有三轮抵押,抵押债权金额与房地产价值相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许立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2月22日),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2075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