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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姜国申与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盖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申,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盖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517号原告姜国申,男,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盖州支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负责人韩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理赔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