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崇德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德,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住所地:富县北教场。法定代表人杨林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外贸大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刘彦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崇德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崇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崇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851.26元,被执行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崇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364.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富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崇德给付了84851.26元,被执行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崇德给付了36364.82元,且两位被执行人都已缴纳相关费用。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