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奥小平与牛振峰、杨静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小平,牛振峰,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奥小平,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振峰,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静,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奥小平依据(2016)陕0821民初33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牛振峰、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牛振峰、杨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奥小平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