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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伟诉巴林左旗华利房产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08号之二申请人冯伟,女,蒙古族,霍林郭勒市同兴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610378-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沙里街东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郭建武,董事长。冯伟诉巴林左旗华利房产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姚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