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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车建与许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许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417号原告:车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许光明,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车建与被告许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杜 翠书 记 员  刘冰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