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车建与许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许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417号原告:车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许光明,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车建与被告许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杜 翠书 记 员 刘冰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