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文增与白殿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增,白殿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增,男,194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白殿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王文增与被执行人白殿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殿岐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34900元,执行申请费42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文增同意被执行人白殿岐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现双方当事人正在按约履行中。被执行人白殿岐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增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