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1285赵正根与崔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根,崔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285号原告:赵正根,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崔益华,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赵正根诉被告崔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征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8万元。崔益华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崔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正根欠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万元,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