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州龙山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龙山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财保38号申请人:贵州龙山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长冲村。法定代表人:陈德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职务不详。2013年1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新王府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大底板完工或混凝土产量达6000M3后的20日内付前期工程量的80%,剩余的20%在每栋主体完工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同时双方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申请累计向被申请人供货产值为21709337.12元。经对账核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370494.18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拒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贵A×××××)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龙山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贵州龙山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贵A×××××)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伦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