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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飞、陈瑞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陈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吴飞,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被执行人陈瑞雪,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瑞雪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