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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世昂与执行人武安荣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世昂,武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武世昂,男,汉族,生于2004年10月28日,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吕楠,女,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武安荣,男,生于1976年12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世昂与被执行人武安荣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5.2717万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