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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跃耀与张才林、曹美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耀,张才林,曹美新,张伟,刘悦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耀,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吴江市。被执行人张才林,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曹美新,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刘悦麟,女,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才林、曹美新、张伟、刘悦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才林、曹美新、张伟、刘悦麟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才林、曹���新、张伟、刘悦麟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张才林所有的座落在宜兴市××街道紫荆公寓××室房产××套(所有权号A0076125,建筑面积为115.7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张跃耀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张才林所有的座落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荆公寓B幢301室(所有权号A0076125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宜国用(2008)第41602972号)用于清偿债务。二、限被执行人张才林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交付本院拍卖。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