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聿津与王立山、夏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聿津,王立山,夏友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559号原告:张聿津。被告:王立山。被告:夏友钱。原告张聿津与被告王立山、夏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聿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12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王立山在原告处借款81200元,出具借条“今借到张聿津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元整,借款人:王立山,担保人夏友钱”。后于2017年1月24日偿还本金1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未还。特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立山、夏友钱欠原告张聿津借款71200元,被告夏友钱于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36200元,剩余3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