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83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万毕与被执行人乔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毕,乔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3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毕,男,汉族,1942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被执行人:乔世雄,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毕与被执行人乔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3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世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世雄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万毕偿还借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4年6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执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415元。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乔世雄除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冻结的工资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完毕同意在先于本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乔世雄的案件执行完毕后,以被执行人乔世雄工资存款偿还欠款,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乔世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民初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