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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闫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798号原告:闫x,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如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园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