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闫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798号原告:闫x,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如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园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