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聘南与汤建飞、李庆福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聘南,汤建飞,李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聘南,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建飞,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福,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汤聘南与被申请人汤建飞、李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2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聘南申请再审称:2007年期间,汤建飞一直找申请人借款,截止2007年8月6日累计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其中2007年5月6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按季度付款。此后,汤建飞仅向申请人支付了2008年1月5日前的利息3万元,其他本息均未支付。在申请人与汤建飞的电话通话中,汤建飞对上述事实是认可的。汤建飞于2007年8月31日中午12点01分向申请人的配偶王志才转款395100元,同时王志才于当天中午13点19分按照之前的约定转回395000元给汤建飞,只按照汤建飞的意思留下了100元的手续费。上述款项与本案借款本来没有关系,但本案一、二审判决按照推断认为以前的借款全部还清,2007年8月31日转回给汤建飞的395000元系新的借款,不符合事实。请求立案再审,依法判令汤建飞偿还30万元本金及58.2万元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汤聘南主张汤建飞分期向其借款30万元,利息2分,该款项一直未归还,只支付了2008年1月5日前的3万元利息。但汤建飞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07年8月31日向汤聘南委托的账号转账395100元,应视为归还之前汤聘南出借的本金、利息及相关投资权益。汤聘南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汤聘南随后将395000元转账支付给汤建飞,汤建飞虽然主张为合伙投资股票的款项,且股票买卖一直亏本,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相关合伙协议,汤聘南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案一、二审判决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认定该395000元款项为汤聘南向汤建飞重新借款,并判令汤建飞偿还剩余365000元的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得当。综上,汤聘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聘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