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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荣创科技有限公司、叶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荣创科技有限公司,叶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904号原告: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被告:北京联合荣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1号院4号楼412号。被告:叶丹,男,汉族,1978年1月9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系北京联合荣创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荣创科技有限公司、叶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76元,减半收取53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