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国安、曾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赖国安,男,1970年12月6日,宁都县赖村镇赖村圩镇。被执行人:曾春生,男,1962年2月28日,宁都县竹笮乡九塘村罗子塘组。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赖国安申请曾春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春生应支付申请人赖国安案款1383100.0元,承担执行费16231.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83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春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