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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明伟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安兴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伟,凌源市安兴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伟被执行人:凌源市安兴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库申请执行人王明伟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安兴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2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