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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黎明与姜志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黎明,姜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黎明,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姜志勇,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周黎明与姜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志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3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