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慈济慈善志业中心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慈济慈善志业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310号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临海路半岛花园A区3栋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555077。法定代表人陈殷。委托代理人王跃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慈济慈善志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一号裙楼20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845XY。法定代表人黄晟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慈济慈善志业中心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减少诉求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俞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