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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成飞、杨成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飞,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成孟,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建华,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林XX,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到遂溪县乌塘镇安铺仔村梁某1承包的鱼塘游泳和置网捕鱼,被梁某1及其妻子陈某1、儿子梁某2三人遇见,被告人杨成飞等人便上岸驾车离开。十几分钟后,被告人杨成飞、林建华、林XX又返回鱼塘收回放置在鱼塘中渔网,与梁某1发生口角,杨成飞和梁某1拉扯过程中,被梁某1手中的锯子割伤,被告人林建华就打电话叫来杨成孟。被告人杨成孟来到现场后,与被告人杨成飞、林建华、林XX一起殴打梁某1。陈某1、梁某2上前劝架,也被打伤,其中陈某1被林建华用竹棍打伤鼻面部。之后,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继续召来二十多名湛川村村民要求梁某1赔偿,直至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后,才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1、陈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2挫伤部位与钝性外伤作用有一定因果关系。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抓获被告人林XX。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林建华、杨成飞、杨成孟、林XX赔偿被害人梁某1、陈某1、梁某2共计人民币18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林建华、杨成孟、杨成飞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的供述;被害人梁某1、陈某1、梁某2的陈述;证人梁某3、梁某4、梁某5、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鱼塘承包合同、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赔偿损失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成飞、杨成孟、林建华、林XX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成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建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詹力源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