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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萍与王静华、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王静华,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王静华,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郭政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王静华、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静华、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