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与刘双美信用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刘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法定代表人:王程宇,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双美,女,生于1968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双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99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双美系红河卷烟厂退养职工,涉案较多,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银行卡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松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