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古显利、王飚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显利,王飚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古显利,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执行人:王飚彪,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显利与被执行人王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飚彪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古显利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至今,被执行人王飚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飚彪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飚彪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古显利到庭约谈,责令申请执行人古显利在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飚彪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古显利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飚彪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