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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建兴与孙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兴,孙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袁建兴,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孙歌,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袁建兴与被执行人孙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82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歌住址不明确,邮寄件退回,经查被执行人孙歌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袁建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鲁1002执13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申请人袁建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袁建兴撤回对(2017)鲁100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鲁1002执1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