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平与黄汉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黄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汉泉,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黄汉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2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黄汉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汉泉银行存款20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