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孙志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孙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60960368。法定代表人朱跃弟。被执行人:孙志光,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7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26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志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孙志光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志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6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