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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卞德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卞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地址临江市。被执行人卞德新,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卞德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