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章琴、蒲天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章琴,蒲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城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6-8。法定代表人:尤昌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章琴,女,1979年6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蒲天学,男,1974年5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章琴、蒲天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曾章琴、蒲天学财产无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暂时难以变现,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友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