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晓祥申请执行刘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祥,刘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祥,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喜波,男,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王晓祥与被执行人刘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督12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督126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