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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师,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陵东街121巷1号406房间。法定代表人:薛宋敬。申请执行人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鸿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