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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司瑞宇与王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瑞宇,王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05号原告:司瑞宇,��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王青峰,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司瑞宇与被告王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司瑞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于2015年2月6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青峰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青峰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青峰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青峰送达,且原告又不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并不交纳公告费用,本院也无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瑞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