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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华仙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965号原告刘华仙,女,1957年1月8日生,苗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胡凌,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刘华仙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解除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需继续收集证据,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华仙负担,退回原告刘华仙65元。审判员  杨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鹤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