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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姚光翠、苏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翠,苏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姚光翠,女。被执行人苏明华,男。本院在执行姚光翠申请执行苏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3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卫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