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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彭玉友与王英、王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友,王英,王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469号原告:彭玉友,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桂(系原告彭玉友之妹),女,42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英,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文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玉,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玉友与被告王英、王文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亚东人民陪审员  时文杰人民陪审员  盖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旭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