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彭玉友与王英、王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友,王英,王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469号原告:彭玉友,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桂(系原告彭玉友之妹),女,42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英,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文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玉,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玉友与被告王英、王文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亚东人民陪审员 时文杰人民陪审员 盖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旭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