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刘如金、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胡华美,蒋利英,胡红霞,叶建华,胡海霞,黎明毅,胡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如金,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楼。负责人:易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华美,男,1942年6月7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蒋利英,女,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胡红霞,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叶建华,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胡海霞,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黎明毅,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胡旭日,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胡华美、蒋利英、胡红霞、叶建华、胡海霞、黎明毅、刘如金、胡旭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异议人刘如金对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刘如金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如金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如金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雅玲审 判 员 刘冰冰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