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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云、张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魏云,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执行人张文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涛赔偿申请执行人魏云356**.67元。但被执行人张文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涛3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柯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