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34号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607061001025610318)中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为:2607061001025610318)中的存款(限额11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