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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三龙与贾福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三龙,贾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贾三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昊,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福生,个体。本院在执行贾三龙申请执行贾福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哈达 百度搜索“”